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8********,汉族,出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街**巷**号楼下和**街**巷**号一楼的楼梯口,先后盗得被害人余某某和被害人张某甲分别放置在上址的电动自行车各1部,后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街**巷**号**房门口,盗得被害人张某乙电动自行车1辆,后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楼下楼梯间,盗得被害人马某某电动自行车1辆,后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广州市**路**街**号的一楼楼梯旁,盗得被害人王某某电动自行车1辆,后携赃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赃物(照片)等物证(照片),破案报告书等书证,被害人余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4册,光盘12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扳手1把、黄色环保袋1个、双头螺丝批1把、一字螺丝批1把、铁剪钳2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