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到平南县思旺镇市场,发现旁边小巷内停放有一辆红色珠江牌125男装摩托车没有锁,便将摩托车电门锁下方的线扯出,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将线割断,将摩托车打着火后盗走。
经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珠江牌摩托车价格为2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指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爱萍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