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林某甲,别名林某乙,绰号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3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窜至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刘某甲家门口处,将刘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重庆牌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恭城瑶族自治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该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
2019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窜至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刘某乙家门口的晒坪处,将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当日凌晨,盗车得逞后的被告人林某甲窜至***村刘某丙家门口,将刘某丙晾晒的五条裤子盗走。经恭城瑶族自治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该车价值人民币30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 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金德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光碟肆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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