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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2001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9月26日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系邻居关系。2020年9月9日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乘被害人不在家时进入被害人谢某某位于徐闻县**镇**村**号的家宅,将被害人谢某某藏放在家宅二楼卧室内竹席底下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盗走。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徐闻县公安局曲界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现场勘验等笔录;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谭冰君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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