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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林海,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103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街道**路**号**栋**房。2018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放火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其患有疾病,看守所未能收押,该院的判决实际没有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4日由该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至同年7月10日下午期间,被告人林海在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铁四院等地,采取“接线打火”等方式,盗窃作案7次,盗得两轮摩托车7台,其中6台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价值141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7日晚,被告人林海在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铁四院,采取接线打火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一辆蓝黑色巧格牌踏板两轮摩托车,随后将所盗摩托车卖给红港路边的二手车贩,获利300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160元。

2、2020年6月23日晚,被告人林海在株洲市荷塘区天鹅花园21栋楼梯口,采取接线打火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江某某一辆白色雅迪牌女式电动车,随后将所盗电动车卖给红港路边的二手车贩,获利5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240元。

3、2020年6月25日晚,被告人林海在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步步高”商场旁的肯德基店前坪,盗得被害人余某甲一辆蓝色劲力牌女式踏板摩托车,随后将所盗摩托车卖给红港路边的二手车贩,获利200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600元。

4、2020年7月1日早,被告人林海在株洲市荷塘区“大润发”超市前坪,采取接线打火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郭某某一辆蓝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840元。

5、2020年7月2日晚,被告人林海在株洲市荷塘区天伦芳舍酒店大门口,采取接线打火的方式,盗走被害人余某乙一辆黑色宇峰阳光牌踏板摩托车,随后将所盗摩托车卖给红港路边的二手车贩,获利300元(因被盗摩托车型号不详,鉴定机关未作鉴定)。

6、2020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林海在株洲市荷塘区银泰财富广场“屈臣氏”前面的路边,盗走被害人肖某甲一辆黑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将所盗车辆推至新华二村荷塘小学后门,案发后,该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500元。

7、2020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林海在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南路方明宾馆门前,盗走被害人肖某乙一辆银灰色雅迪牌女式电动车,随后将所盗车辆骑回华南路4栋2号楼下,案发后,该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搜查、对案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海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林海于2019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其患有*疾病,看守所未能收押,该院的判决实际并没有执行,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卫兵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海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4.被告人林海《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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