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5********,汉族,小学文化,住泗阳县**镇**小区**超市。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6年9月26日、2017年6月12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3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泗阳县**镇**路**店内,窃取被害人张某某两部OPPO牌手机。经鉴定,被盗的两部OPP0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艳凤
检察官助理:陈彪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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