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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11月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品卓纸业”一办公桌上,盗窃被害人顾某某华为牌Mate30手机一部。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4239元。

2019年11月16日,因被盗手机已经被民警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顾某某对被告人林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信、破案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高希望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3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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