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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5日晚,被告人林某某在泰安市岱岳区**镇**街**段被害人王某某的无人售货成人用品店内,用方管砸坏柜子玻璃,窃取SEXYE牌充气娃娃一个、秒潮牌按摩棒一个、丽波牌伸缩棒一个、白狐牌硅胶按摩器一个,经鉴定价值共计752元。

2.2019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林某某在泰安市岱岳区**镇**街**段被害人王某某的无人售货成人用品店内,用羊角锤砸坏柜子玻璃,窃取霏慕牌情趣内衣一套、LG牌跳蛋振动器两个、勃金牌女用喷剂一瓶,经鉴定价值共计228元。

3.2020年1月5日晚,被告人林某某在泰安市岱岳区**镇**庄**大厦北约100米被害人陈某某的无人售货成人用品店内,用羊角锤砸坏柜子玻璃,窃取大玩家牌半乳妹一个、亚优牌硅胶妹一个、杜蕾斯牌避孕套一盒、丽波牌AR按摩棒两个,经鉴定价值共计299元。

被告人林某某三次盗窃数额共计1279元。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被抓获归案,后其向二名被害人赔偿损失,均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林某某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延玲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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