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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18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来到乐清市柳市镇蟾东村大时代家俬城附近,窃取走被害人宋某某一辆红色好奔牌二轮电动车。经估价,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1元。

2、2019年12月9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来到乐清市柳市镇黄七甲村夏威夷酒店门口附近,窃取走被害人罗某某一辆银灰色优狐牌二轮电动车。经估价,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36元。

3、2019年12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来到乐清市柳市镇马仁桥村前市南街108号附近,窃取走被害人卓某某一辆灰色台翔牌二轮电动车。随后,被告人林某某将该电动车骑至乐清市白石街道中雁南路出售给鄢某某,因被怀疑电动车的来源遂逃离现场。经估价,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13元,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监控截图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鄢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罗某某、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追回,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琴琴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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