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86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30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院决定,于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系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农贸市场的工作人员,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其负责进出该农贸市场身份登记、体温测量、健康码查验等工作。2020年2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该农贸市场查验被害人黄某某健康码时,从被害人黄某某的手机里发现有存款,被告人林某某遂以被害人黄某某需重新扫码健康码为由,将被害人黄某某手机拿来操作,将被害人黄某某的银行卡与支付宝绑定后将其银行卡内人民币30000元转账给支付宝账号为1826716****的金某某用于赌球。

2020年3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该农贸市场查验被害人陶某某健康码时,发现被害人陶某某手机里有一笔9100元存款的银行短消息,就以帮被害人陶某某申请健康码为由,将被害人陶某某手机拿过来操作,将其银行卡与支付宝进行绑定后将被害人陶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9100元转账给支付宝账号为1826716****的金某某用于赌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黄某某、陶某某全部赃款,同时获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提取说明、视频分析报告、嫌疑人身份、前科查询记录、谅解书、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黄某某、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已退赔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琼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温,联络方式152577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