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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74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道县**村**。2013年5月,因盗窃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期间,被告人林某某窜至本市***镇**超市共实施盗窃六次,在最后一次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共计窃得价值人民币1200.9元的财物。具体如下: 

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林某某窜至本市***镇**超市共实施盗窃五次,共计从货架上窃得价值人民币376元的百雀羚水能量焕颜美容液共2盒、价值人民币198元的百雀羚水能量焕颜凝乳1盒、价值人民币158元的百雀羚水嫩精纯明星精华露1盒、价值人民币198元的百雀羚水能量焕颜霜1盒、价值人民币238元的相宜本草红景天焕亮精华液1盒、价值人民币32.9元的爱立德陶瓷刀1把。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9元,案发后,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同年4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再次窜至该超市,从货架上窃取百雀羚牌护肤品2瓶,并藏于衣服口袋内,后其在超市内被工作人员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郦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及视频资料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林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5*******;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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