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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419 

被告人林某某(外号二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洋浦**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巷,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强强,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伙同符某某(已被判刑)、外号“二某乙”的男子及外号“光某某”的男子(二人基本信息不详,在逃)在儋州市**镇**岛**工地**栋**楼的工地仓库盗窃电线。林某某等人将窃取的电线搬至**栋**楼外空地处准备运走时,被在**岛巡逻的保安发现。林某某等人将盗窃的26袋电线、每袋5卷,共计130卷电线丢弃在现场,随即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8日,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线价值人民币39400元。  

2020年6月19日10时许,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民警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路**处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6000元及二手电动车一辆,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旅游集团工地收货单、收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

5.同案人符某某的供述及辨认;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含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盗窃财物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建军

                            检察官助理:吴  娟

                            书  记  员:蓝雪华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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