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57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东莞市万合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镇**路**号**单元**室,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房。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隐瞒已婚身份和被害人李某婷谈恋爱。在交往期间,被告人林某某掌握了被害人李某婷的手机密码、身份证号码、支付宝密码、微信密码等信息,并在李某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上述信息进行贷款、购物,产生费用及利息合计人民币39947.6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在被害人李某婷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被害人李某婷的住处即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巷*号***房,使用李某婷的手机登录支付宝“网商贷”平台贷款了人民币30000元,产生了人民币3843元利息。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在被害人李某婷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李某婷的身份证信息、银行卡号在京东白条软件上申请了账号,并购买了小米电饭煲一个(价格241元人民币)、360胎压监测仪一个(价格194元人民币)、小米手表一个(价格779元人民币)、富士相机一个(价格524元人民币),上述物品购买金额为人民币1738元,逾期利息为人民币186.69元,合计人民币1924.69元。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被害人李某婷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李某婷支付宝“花呗”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宠物狗一条,产生了利息人民币180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在东莞**镇**路*巷*号***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雁秋
检察官助理:刘佩秋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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