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梓婷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8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现住深圳市福田区**小**栋**,工作单位: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到本市福田区**路**广场盒**超市,利用自助结账的缺陷,盗窃该超市商品,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上述方式,盗走该超市生鲜九节虾2袋、英国面包蟹2只。
2.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上述方式,盗走该超市生鲜帝王鲜冰鲜三文鱼切片1片、英国面包蟹1只。
3.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上述方式,盗走该超市生鲜蟹首领大闸蟹公5只、阳澄湖大闸蟹母2只、帝王鲜进口三文鱼腩2片。
4.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上述方式,盗走该超市生鲜新疆天莱香牛安格斯眼肉牛排1块、帝王鲜进口三文鱼腩1片、蟹首领大闸蟹公5只。
5.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上述方式,盗走该超市生鲜蟹首领大闸蟹公5只。
6.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上述方式,盗走该超市生鲜冰鲜三文鱼切片2片、帝王鲜进口三文鱼腩1块。
7.2019年11月O1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上述方式,盗走该超市生鲜香菜1袋、西洋花菜1包、我爱鱼蒜蓉粉丝半壳扇贝2包、独头蒜2盒、金宾波本威士忌1瓶、阳澄湖大闸蟹母9只。
8.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上述方式,盗走该超市生鲜阳澄湖大闸蟹母5只。
9.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上述方式,盗走该超市生鲜蟹首领大闸母蟹5只,离开超市时被超市安保部门截获。公安机关接报后抓获被告人林某某。经鉴定,以上所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4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主管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林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性质、损害结果和危害程度,考虑其坦白、退赔、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量刑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勋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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