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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日开始,被告人林某某承租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路**号、**号楼房(共七层),用于自己再出租、从中赚取差价,该处用户用电由被告人林某某负责向租户收取电费后,再向供电局缴纳;

2017年8月2日开始至被查获,被告人林某某起意盗窃电力资源,指使他人私自改动深圳龙岗供电局固有电表的电路连接方法,其中对该处如下用户编号的电表进行改动:用户编号为094700009146****(46635千瓦时,电费金额为39364.6元人民币)、用户编号:094700009146****(37552千瓦时,电费金额为31697.64元人民币)、用户编号:094700009170****(15243千瓦时,电费金额为12866.62元人民币),从而盗窃用电量总数为99430千瓦时、盗窃电量总金额为83925.8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表(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龙岗供电局报案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珠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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