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1〕9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自述系**小区保安,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里**号。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5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12月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单元楼道内将被害人饶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欧派牌电动车(72V20A)盗走,后林某某将盗窃来的电动车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并挥霍。经鉴定,被盗欧派牌电动车(72V20A)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照片、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亲笔陈述、价格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对案笔录、对案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林某某系累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莹
检察官助理:胡阳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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