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77********,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 年 2 月 22 日凌晨 1 时 20 分许,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曾某某(已判刑)到汉川市**“**商务会所”后门楼梯间盗窃被害人张某甲的一辆价值为2944 元白色爱玛牌电动车;同日凌晨 1 时 30 分许,二人又在此盗窃被害人蒋某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的一组价值445元电瓶的;同日凌晨 2 时许,二人到汉川市**小区,先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奇蕾牌电动车的一组价值460元电瓶,后盗窃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圣宝龙牌电动车的一组价值415元电瓶,后又盗窃被害人段某某的一辆圣宝龙牌电动车的一组价值390元电瓶,最后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王派牌电动车的一组价值430元电瓶。
2.2017 年 2 月 23 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到汉川市脉旺镇襄脉花园小区,盗窃被害人夏某某的一辆新月神两轮电动车一组价值162.50元电瓶;又盗窃被害人肖某的一辆王牌两轮电动车一组价值162.50元电瓶。
综上,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或单独盗窃共8次,盗窃价值54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作案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曾某某、张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蒋某某、陈某某、张某乙、段某某、李某某、夏某某、肖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从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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