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021994********,汉族,初识字,无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从宁德市蕉城区**镇乘车到蕉城区**镇伺机入户盗窃。被告人林某某以上厕所为借口进入**镇**村**路**巷**号被害人黄某某(残疾人)家中,被害人黄某某听到有人进来就从一楼房间床上起来,走出房间为被告人林某某指明厕所在楼梯下面,之后便返回房间,此时已上完厕所的被告人林某某遂靠近被害人黄某某,伸手将被害人黄某某放置在上衣右口袋的人民币400元盗走,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镇**大桥旁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残疾人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破获经过、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培钦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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