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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永安市**村**号(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9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清流县**镇**会所一楼仓库安装消防管道期间,先后将仓库内的电缆线4捆和消防片20片盗走,卖至附近的废品收购站,共获利565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经清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为4617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1月9日在清流县**镇**会所一楼仓库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手机微信收付款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清流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61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春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村**号,联系电话1385918****。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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