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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9********,汉族,文盲,无职业,聋哑人,户籍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弄**号。2003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12月1日被因犯盗窃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8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为筹集生活开支,到福安市闽东医院住院部的9号电梯门口处,趁人多挤电梯之机上前靠近被害人汤某某将其裤子后面口袋内的4500元现金盗走,而后逃离现场。

2019年4月17日,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福安市城北街道第二实验幼儿园附近将被告人林某某传唤到案。案发后,所盗4500元赃款已全部追回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钱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林某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汤某某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辨解;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6.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2019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89页,检察材料壹册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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