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地和住址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城**区**号楼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墨绿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
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莆田医学院对面居民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被盗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电动车等;2.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振武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4759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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