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二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林文豹,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仙游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11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文豹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林文豹来到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保尾路496号“糖巢零食店”内,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盗走硬盒中华牌香烟一条。经莆田市涵江区价格认定局认定,涉案香烟价值450元(人民币,下同)。
2.2019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林文豹来到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延宁小区“永辉超市”内,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盗走硬盒中华牌香烟一条。经莆田市涵江区价格认定局认定,涉案香烟价值450元。
3.2019年9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林文豹来到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前街“萍萍牛奶屋”内,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盗走牛奶一瓶,经莆田市涵江区价格认定局认定,涉案牛奶价值2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文豹于2019年9月1日12时许在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保尾路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香烟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吴某某、何某某、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林文豹供述和辩解;
5.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文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文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两年内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文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文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文豹有期徒刑6个月至7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伯伟
2019年12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文豹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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