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林波,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211X,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村**弄**号。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1年7月、2002年11月、2006年10月、2010年1月、2012年12月、2016年1月、2016年11月、2018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年六个月、二年十个月、一年十个月、二年四个月、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再因盗窃,于2019年11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林波在本区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等地居民小区内,先后5次盗窃停放在路边的电瓶车及电瓶车内电瓶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4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林波至沈家门街道兴建路**号,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将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窃走,后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处罚。
2.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林波至沈家门街道龙湾路**号**幢楼楼下,将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车坐垫打开,剪断电线后窃得电瓶5个和雨衣1件(均未折价)。
3.2019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林波至沈家门街道中沙头化工宿舍**号楼楼下,将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车座垫打开,剪断电线后窃得电瓶4个(未折价),后销赃至丁某某处,获赃款人民币140元。
4.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林波至沈家门街道舟渔宿舍**号楼楼下,盗窃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车内电瓶未果,后将车内的1袋桔子(未折价)窃走。
5.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林波至东港街道东港商住楼**号楼楼下,将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车坐垫打开,剪断电线后窃得电瓶5个(未折价)。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林波在本区展茅街道晓辉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老虎钳、扳手等;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波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琤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波现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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