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0〕179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镇**村**组**号。2007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晚,被告人林某某至象山县石浦镇**街**号**室钟某某家,爬窗入室后窃得内裤1条。
2020年7月19日晚,被告人林某某至象山县石浦镇**街**号**室钟某某家,爬窗入室后窃得内裤1条。
2020年7月20日晚,被告人林某某至象山县石浦镇**街**号**室李某某家,爬窗入室后窃得现金人民币1540元。
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归还被害人,被告人林某某赔偿李某某人民币154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
2.被害人李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有入户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红亚
检察官助理 宋 勇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其他移送材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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