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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大道龙泉大厦“汶影酒店”8226号房间内,趁被害人胡某某在卫生间内洗澡时,将其放在床上枕头边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盗走。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江红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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