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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林某某,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6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达拉特旗**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区,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4号宿舍房门上绑着的铁丝剪断并进入该房间内实施盗窃,后被返回家中的房主岳某某制止,被告人林某某未窃取到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婵

代理检察员:刘佳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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