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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委**组**号。200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决合并执行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9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街道**街**美发店门口,趁被害人廖某某乘坐电动车之机,扒窃廖某某放置在外套右侧口袋内的一台黑色OPPOReno手机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52元。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7.作案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彭欢宇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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