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99********,朝鲜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吉林省榆树市**乡**村**屯**组。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8月被行政拘留六日;曾因盗窃,于2019年11月被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陆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在本市鼓楼区、江宁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343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林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饭店员工更衣室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陆某某放在储物柜内的现金870元。
2.2019年10月3日凌晨,林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饭店员工宿舍内,趁被害人田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枕头下的荣耀手机窃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10元。
3.2019年11月19日,林某某在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天元东路新易网咖B112机位,趁被害人张某某睡觉之际,窃得其正在充电的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20日,被害人田某某在迈皋桥街道42号来聚网吧发现林某某,遂将其扭送至派出所。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购买网上订单、发票、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田某某、陆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人身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燕群
检察官助理:杨帆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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