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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96102300183624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安县,住江西省万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其间,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至8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采取支付宝转账、微信扫描付款码、窃取现金等方式,盗窃作案四次,共窃得财物18574元,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在万安县**宾馆住宿期间,趁同房间住宿的被害人欧某某睡着之际,利用欧某某的身份证实名认证其新注册的微信,并绑定欧某某的4张银行卡。当日18时57分,被告人林某某通过该微信将被害人欧某某尾号4060的江西农信银行卡内的2700元充值至自己微信。5月24日8时15分,被告人林某某又通过扫描赣州**水都娱乐有限公司付款二维码的方式套现被害人欧某某尾号1995的建设银行信用卡5000元、充值鱼泡泡游戏账号1200元,共计盗窃8900元。

2.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与被害人刘某丙同在万安县**电子有限公司上班之机,记住被害人刘某丙的微信支付密码。2019年6月27日14时23分,被告人林某某趁被害人刘某丙的手机充电之际,用其手机微信扫描被告人林某某本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窃取4600元。

3.2019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来到万安县五丰镇**村樟前坑,趁被害人刘某丁不在家,进入屋内窃取华为畅想9手机一部,并修改支付宝密码,转账2000元至被告人林某某支付宝账户。后被告人林某某将该手机以350元的价格卖给万安县五云路一手机修理店。经万安县发改委认定,被盗手机价格874元。

4.2019年8月4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万安县**乡万安县**乡**大酒店住宿期间,趁收银员郭某某睡着之际,窃取其西裤口袋里的现金2200元。

后被告人林某某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刘某丙4600元,退还被害人刘某丁2000元,退还被害人欧某某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审查起诉阶段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县,经多次传唤不到案,并于2020年6月20日在南昌市第二附属医院楼顶欲跳楼自杀,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红角洲派出所送医治疗。

经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案发时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被告人林某某实施作案行为时有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林某某支付宝、微信账单、刘某丙微信账单、欧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刘某甲工商银行卡明细、刘某丁被盗手机支付宝账单、收据、领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刘某甲、周某甲、肖某某、周某乙、刘某乙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丁、郭某某、欧某某、刘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被盗一部华为牌畅享9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退还部分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峰

检察官助理:魏明香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万安县五丰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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