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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308261992********,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无业,住桦川县**镇**村**组。2019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至10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路**街**路交汇处等地,作案三次,采用石头砸坏车玻璃的方式,先后进入任某某、朱某某等人的11辆车内窃取现金560元、香烟等物品一宗,价值共计708元,11辆车辆被损坏价值688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路交汇处,采用石头砸玻璃的方式,进入任某某的鲁******橘色乐驰车内,窃取现金170元,车辆损失价值290元;随后以同样的方式进入朱某某鲁******白色宝马轿车内,窃取现金50元,车辆损失价值3400元。

2、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路交汇处,采用石头砸车玻璃的方式,进入郭某某的鲁******的白色大众车内,窃取现金10元,车辆损失价值86元;进入黄某某鲁******帝豪轿车内,窃取现金10元,车辆损失价值75元;进入刘某某的鲁******帝豪轿车内,未窃取车内物品,车辆损失价值75元;进入高某某鲁******宝骏商务车内,窃取现金300元,车辆损失价值50元;进入范某某的鲁******红色现代瑞纳轿车内,窃取现金20元,车辆损失价值130元;进入于某某鲁******黑色比亚迪轿车内,未窃取到财物,车辆损失价值170元;砸坏李某某鲁******黑色大众尚酷牌轿车玻璃,未窃取财物,车辆损失价值1260元。

3、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采用石头砸车玻璃的方式,先后进入孙某某的鲁******丰田霸道越野车内,窃取香烟2盒,价值44元,车辆损失价值1100元;进入鲁******黑色东风轿车内,窃取香烟4盒,价值104元,车辆损失价值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任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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