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2019年8月3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4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8日曾因盗窃罪被乐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次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听取了被告人林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在乐平市**镇渡桥下,以手拉开车门的方式到潘某某的东风小康小货车(车牌号:赣******)内盗窃,盗窃副驾驶对面储物箱内的一包金圣极品香烟,价值约24元;
2、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在乐平市**镇渡桥下,以手拉开车门的方式到汪某某的红色奇瑞汽车(车牌号:浙******)内盗窃,盗窃车内副驾驶室旁车门放矿泉水处及储物箱内的75元现金;
3、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到乐平市**镇**队**路上,以手拉开车门的方式到朱某某的黑色桑塔纳(车牌号:赣******)内盗窃,盗窃副驾驶室储物箱内的120元现金;
4、2019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到乐平市**镇**队**路上,以手拉开车门的方式到朱某某的黑色桑塔纳(车牌号:赣******)内盗窃,未偷到财物;
5、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到乐平市**镇**队**路上,以手拉开车门的方式到朱某某的黑色桑塔纳(车牌号:赣******)内盗窃,盗窃车内副驾驶室旁车门放矿泉水处的10个面值为壹元的硬币;
6、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林良锝在乐平市**镇沿沟检查站门口,发现一辆黑色无牌皮卡车,皮卡车未锁车门,林某某过去以手拉开车门的方式盗窃皮卡车内驾驶室内的半包金圣极品香烟,价值约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拉车门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到案,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翔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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