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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林瑞发,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7年2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瑞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林瑞发伙同“猴毛”(另案处理)窜至饶平县海山镇东港村东沙湾浴场后空地,盗走被害人陈某甲一辆灰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和被害人陈某乙一辆白色众好牌二轮摩托车。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陈某甲被盗窃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1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陈某乙被盗摩托车价值4158元。

2.2019年11月20日14时,被告人林瑞发伙同“猴毛”窜至饶平县钱东镇李厝村李某甲家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丙一辆白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鉴定:陈某丙被盗摩托车价值2870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林瑞发在饶平县海山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上衣等;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林瑞发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瑞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瑞发前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瑞发为吸食毒品实施盗窃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瑞发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盗窃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瑞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林瑞发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洁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瑞发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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