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45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住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巷**号**房。2017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何某某、莫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携作案工具一条电动车钥匙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步行街,看到**奶茶店门前停放着一辆黑色小刀牌车型TDT1838-1Z两轮电动车,其用所携的作案工具启动该车并盗走,该车核价为人民币1979元。

    2、2020年4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再次携上述作案工具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步行街寻找作案目标,在**号铺看到一辆黑色台铃牌TDT1049Z型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铺门前侧,即用所携的作案工具启动该车并盗走,该车核价为人民币1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 年6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兴志

检察官助理:郭富坚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