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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4********,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村**路**支路**号。2002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8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至2020年1月7日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古田县境内先后三次盗窃他人财物,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2631.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其中:

1.2019年3月9日晚,林某某盗走被害人范某某存放于城西街道创业汽车城西面路边空地上的200余斤废纸皮。经鉴定,被盗废纸皮价值150元。

2.2019年12月13日晚,林某某盗走城东街道赖厝村赖厝宝殿内25斤左右元宝灰。经鉴定,被盗元宝灰价值687.5元。

3.2020年1月7日晚,林某某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存放于**街道**村**路**号农宅内吧台上的一部三星笔记本电脑、一个苹果充电器。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500元,被盗充电器价值294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古田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古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古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赖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古田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2631.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宗建

检察官助理陈  霞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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