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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832号

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台州市路桥区**街镇**路**号。因盗窃,于2004年7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04年10月6日被行政拘留四日、2005年3月8日被行政拘留三日、2007年4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5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8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1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10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某某水果店,趁店员不备窃走店内的一个甜瓜、两串葡萄、一斤多李子、一斤多鲜荔枝。

2、2020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某某水果店,趁店员不备窃走店内的3.48斤杨梅、4.36斤桃子、2.48斤葡萄、3.4斤荔枝。因及时被水果店工作人员发现,上述物品被追回。

3、2020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世纪联华一楼某某男装店,趁店员不备窃走店内一条黑色男士休闲裤。该裤子已被追回并发还。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48元。

2020年10月19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被告人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 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李建立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司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重笔录;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常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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