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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00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庄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合肥市新站区**期西门,将被害人郭某某的红色福田五星牌摩托三轮车盗走。经鉴定摩托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921元。

2019年5月25日9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三轮车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0551****。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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