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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90********,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乡**村**组,住吉林市昌邑区**园**。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时代购物广场一楼“中国黄金”柜台,趁服务员不注意将一块翡翠吊坠偷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所盗物品被公安机关收缴并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船营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英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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