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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家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村**组**号。因犯盗窃罪,1987年8月21日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三段官盛特大桥桥头处,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于此的川******宝雕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185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婧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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