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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广东省揭阳市**镇**开发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2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来到泸县云锦镇锦绣路被害人邓某某经营的惠民超市处,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惠民超市内盗窃香烟20余条。

2、2018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来到泸县云锦镇石马农贸市场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华联超市处,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超市盗窃香烟9条,零包香烟6包。经价格认定,张某某被盗香烟价值1417.16元。

3、2019年3月1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来到泸县**镇**村**组**号谢某某住宅处,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谢某某家卧室内盗窃现金700余元和耳环一个。

4、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来到泸县**镇**村**组**号冯某某住宅处,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因其他房间上锁,林某某未盗窃到物品。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广东省揭阳市被泸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两年内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艳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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