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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6〕24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福建省尤溪县**镇**号楼**室**镇**村**号)。2013年9月18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8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尤溪县城关镇闽中大桥发现被害人齐某某停放在大桥中间凹槽处的尤溪临D3288号二轮摩托车上插有钥匙,随后被告人林某某用车上钥匙启动摩托车后盗走,并将该车悬挂的尤溪临D3288号车牌拆下藏于西城镇政府后面2号楼下的花盆底部。次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将该车停放在城关镇水东维多利亚酒吧外后遗失该车。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368元。

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尤溪县城关镇水东维多利亚酒吧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3)梅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罪犯档案资料、指认盗窃和遗失摩托车地点的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购车证明、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3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洪 蕊

检察员 王明敏

2016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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