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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5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西牛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抖音上认识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4月底,被告人林某某到被害人刘某某的住处本市天河区****房居住。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上址多次趁被害人刘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刘某某的手机登陆支付宝借呗借款共计人民币8443元和使用支付宝绑定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刷二维码套现共计人民币23516.21元及借用支付宝备用金人民币500元 ,然后将所有资金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被告人林某某还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上址房间梳妆台架子上的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以上合计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款项人民币32659.21元。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离开被害人的住处。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的家属赔偿被害人372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作案工具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5.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小侠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暂扣于公安机关,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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