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34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组。2008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携带一把螺丝刀去到本区桥南街**路**号**街**号,趁该房屋无人之机,入内盗去被害人何某某现金人民币100余元,鞋子一对,银项链一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琬稀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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