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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461号 

  被告人林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居委会**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30 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5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中午,被告人林某从潮州市饶平县黄岗坐大巴到澄海区下车,后至澄海区卜蜂莲花购物中心停车场寻找目标伺机盗窃摩托车,见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WH125T-5A摩托车(车牌号:粤D5****,价值人民币5315元),用“万能钥匙”插进摩托车钥匙孔,撬开启动该车,并将该车开回饶平县汫洲镇,后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芋头”(另案处理)。

2020年5月7日晚上21时左右,被告人林某和苏某(已被强制隔离戒毒)驾驶一辆白色HONDA牌摩托车从饶平县汫洲镇到澄海区广益街道玉潭路璟熙华园景利超市门口,在附近寻找目标伺机盗窃摩托车,见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H125T-9A摩托车(车牌号:粤D4****,价值人民币6694元),由苏某走近该摩托车,用随身携带的“万能钥匙”插进该摩托车的钥匙孔,启动该摩托车。后被告人林某与苏某各自驾驶一辆摩托车回饶平县**镇**村,然后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阿尾”(另案处理),所得款项二人平分。

2020年5月8日上午11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广益派出所民警与该局刑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在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汫洲镇抓获被告人林某与苏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的供述;

2、同案人苏某的供述;

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扣押清单;

5、现场视频;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鉴定意见;

8、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健

检察官助理:陈受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现被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扣押作案工具HONDA摩托车一辆,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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