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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从2019年9月9日至10月8日,到本市海珠区宝岗大道498号盒马鲜生广百新一城店内,以不扫码支付的方式,盗得店内的鸡肉、猪脚、洗衣液等商品一批(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337.6元)。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再次到上址盗窃时,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人赃并获。到案后,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颖雅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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