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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某某乙”、“某某乙鬼”),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桂M****6号别克小轿车搭载覃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自岑溪往梧州方向行驶,在岑溪市安平镇安平中学路口盗窃赵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2040元的行星牌男装摩托车一辆;在龙圩区新地镇富都家具城门口盗窃李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55元的鬼火助力车一辆、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男装摩托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检察官助理:付豪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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