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某某乙”、“某某乙鬼”),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桂M****6号别克小轿车搭载覃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自岑溪往梧州方向行驶,在岑溪市安平镇安平中学路口盗窃赵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2040元的行星牌男装摩托车一辆;在龙圩区新地镇富都家具城门口盗窃李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55元的鬼火助力车一辆、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男装摩托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检察官助理:付豪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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