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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号,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栋**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在贵港城区将两辆没有拨钥匙的二轮电动车盗走,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市行政中心A区停车场,将李某某停放的雅迪牌黑色小锦羊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盗走,并将该车藏匿于贵港市港北区**栋地下停车场。

2.2020年3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贵港市港北区仙衣路万达广场11号门口停车场,将罗某某停放的雅迪牌黑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盗走,并将该车藏匿于贵港市港北区**路**小区。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起获被盗电动车并分别发还李某某、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2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复印件、普通发票复印件、认罪认罚承诺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书亮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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