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号附**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乡**小区**栋**单元**号。2004年2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 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苑**栋楼下,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一楼楼道内的一辆黑色倍特牌电动自行车( 经鉴定,价值1900元) 撬锁后盗走后销赃。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成都市成华区**乡**小区**栋**单元**号。电话:1803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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