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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1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新城**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窜至永安市**路**号**栋**室阳台外,将被害人王某某晒在阳台的2件内衣、1件内裤盗走。

2、2019年5、6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窜至永安市**路**号**店铺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晒在店铺门口人行道上的一双丝袜盗走。

3、2019年5、6月期间,被告人林旭先后两次窜至永安市**路**号**楼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晒在楼下路边的两双丝袜盗走。

4、2019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窜至永安市**路**号**店铺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晒在店铺门口人行道上的一条丝袜、一条内裤盗走。

5、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再次窜至永安市**路**号**栋**室阳台外,将被害人王某某晒在阳台的2件内衣、2件内裤盗走。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永安市**路**号**小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振恩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1册132页,光盘1张。

3.本案涉案款物由永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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