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乡**村**号。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盗窃,于2011年5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先后在徐州市鼓楼区、泉山区等地,多次盗窃他人空调外机管线内的铜管,合计价值人民币2880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林某某至徐州市泉山区**路与**路交叉口的**火锅店,将该火锅店美的牌空调外机管线内的铜管盗走.经鉴定,被盗铜管价值人民币160元。
2、2019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林某某至徐州市泉山区**家园的**超市,将该超市格力牌空调外机管线内的铜管盗走,经鉴定,被盗铜管价值人民币240元。
3、2019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林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黄河南路新泉山分局业务用房工地内二楼,将中央空调外机管线的铜管盗走.经鉴定,被盗铜管价值人民币2480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盗现场的照片等书证;
2. 被害人黄某某、尹某某、李某某、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频录像光盘及视听资料说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黔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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