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盱眙县**镇**街道**小区**区。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至盱眙县穆店镇盗窃他人财物七次,共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79.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11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至盱眙县**镇**街道**小区被害人舒某某家车库,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两袋油菜籽(共计约90公斤),经鉴定,被盗油菜籽价值474.30元;
2.2019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林某某在**街道工业园区**卫生纸厂门口的水泥路上,盗窃被害人黄某甲散养的哈士奇狗(非纯种狗)一只,经鉴定,被盗哈士奇狗价值204.90元;
3.2020年2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林某某至盱眙县**镇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宿舍楼二楼一房间内,将一台白色长城牌吊扇拆下后盗走, 经鉴定,被盗吊扇价值38.70元;
4.2020年9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林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至盱眙县**镇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宿舍楼三楼一房间内,将一只民诺牌空液化气钢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空液化气瓶价值80.65元;
5.2020年9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林某某至盱眙县**镇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宿舍楼三楼一房间内,将一只民诺牌空液化气钢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空液化气瓶价值80.65元;
6.2020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至盱眙县**镇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宿舍楼二楼黄某乙居住的宿舍,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黄某乙充电器插头一个;
7.2020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至盱眙县**镇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二楼被害人张某某的宿舍,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未窃得财物。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韩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舒某某、黄某乙、黄某甲等人陈述;
4. 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5. 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向柏
检察官助理 童笑笑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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